早春三月,正是春寒料峭,坐在北京的信息产业部温暖的办公室中的老爷们大笔一挥,让行政之手再一次得到充分的伸展。还未正式施行,已经有人在叫嚷起来了,已经有人了要转移了,仿佛如勇敢的唐吉诃德,正在大战那看不见的风车。
正如陈永苗在《“浏览黄色网站案”中的公共利益和恶法》一文中所说:中国政府部门和官员天生地喜欢立法,多一部法规,他们的权力就更大一些。没有明明白白的法条作依据,他们就表面上声色俱厉,其实心底虚弱,一旦有了法条,就像有个防弹衣,道义的子弹根本打不到他们的身上,他们可以胡作非为,横冲直撞。
马上就到了孙志刚两周年的祭日,可巧的是,这个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也于3月20日起施行,权且当作官方的特别记念吧。孙案事发后,法律专家贺卫方、盛洪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,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,2003年6月18日,实施了21年的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宣告废止。在这个过程中,我们清楚的看到《收容遣送办法》在执行过程中的完全的扭曲变形,让一个个悲剧不断发生,终于也宣告了恶法的破产。
我不怀疑这个《办法》的初衷,只是在想,假若真的施行起来,信产部、各个厅局的人根本招架不住,累也把他们累挎。可是,这样的《办法》为什么会接二连三的出台呢?也许,信产部的老爷们知道在他们笔下签出的只是鸡毛而已,令箭只不过是用劣质涂料给细心描绘上去的,用水一冲洗,上面的颜色就会脱落。
呵呵!那站长就把鸡毛当作鸡毛吧!中国这样的制度你有主见和没主见是一回事!
楼主的主见令人佩服。
官就是官,少数者的声音未必听得见,即使听到,也可以听而不问不闻。
社会的悲哀就在于此。
但原会出现在各大网站的首页评论区!有更多的人看着,看那些官员敢不敢摆到桌面上来公开讨论!希望我们大家团结起来,坚定我们非经营性网站的主人的信心!
现在问题的关键是:什么是有害信息,什么具体情况下会被罚款?我们个人网站主拥有哪些权利?
大陆的官样文章见的太多啦,如果行政效率能这么高的话,早就赶英超美啦

这样没有逻辑的《办法》还是少见,全部都搞作的来吗?一年一次作的来吗?说点官话不过应个景而已。
有一句话说的好:船到桥头自然直,还是走着瞧
我还是今天备案去了,不过我估计通不过
其实这样的事情无所谓的很,谁也不会一生就用一个blog不
万一挂了,换一个嘛
所谓“备案”不存在通过通不过的问题, 不是“许可制度”,只是“备案”而已。
这是在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中所规定的。
这次制定的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也是由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来的。
你不怀疑这个《办法》的初衷,我也不怀疑这个《办法》的初衷,我确信它就是为了*****
我现在没有办法去扭转它,但我也在不断的努力做自己能做的事情。
要来的迟早要来得,要说的迟早也会有人说出来的,走着瞧吧
照这种势头,将来说不定会有一天禁止个人名义开网站,禁止个人注册域名~~~~~~~~~~~